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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 加强土地开发整治项目管理

湖北省财政厅投资评审处

2004年以来,我省通过实施“基本农田”、“高产基本农田”、“(血防)兴地灭螺”、“新农村建设试点”、“南水北调汉江沿线重大工程”、“脱贫致富奔小康”、“城乡一体化”、“ 低丘岗地改造”、“库区移土培肥”和“灾毁耕地复垦”等10多个类型土地整治项目,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优化了土地利用结构,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同时提高了粮食产量,增加了农民收入。我省财政部门与国土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在投资预算的审核、资金的拨付、竣工决算的评审与批复等环节严格把关,充分发挥了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了资金绩效。

一、投资评审工作的成效

我省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建立了“先评审,后下达资金预算”、“先评审,后批复竣工决算”和“先评审、后拨付工程尾款”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实现了从预算评审到竣工决算评审的“全覆盖”。截至20147月,我省评审中央及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1480个,评审总投资475亿元,审减不合理投资22亿元,综合审减率为4.4%。“节支增效”成果明显。

(一)加强项目的预算评审

据统计,2004-20147月,共评审1049个土地整治项目的预算,项目计划总投资349亿元,评审审定333亿元,审减不合理投资16亿元,平均审减率为4.58%。通过对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进行评审,从源头加强投资管理,促使国土部门进一步提高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有效防止了预算编制中的高估冒算、预算执行中的截留、挪用资金和虚报冒领等问题的发生,对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加强财政投资管理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加强项目的竣工决算评审

据统计,2004-20147月,共评审431个土地整治项目的竣工决算,项目预算总投资126亿元,评审审定120亿元,审减不合理投资6亿元,平均审减率为4.7%。通过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拨付工程尾款提供了依据。同时推动国土部门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财务管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二、主要的做法和经验

(一)完善的制度体系

为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规范、有序、高效推进,我省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有效加强了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同时也为开展项目的投资评审创造了条件。

1.2003年,省财政厅印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土地整治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财建函[2003]16号),明确规定,对我省已竣工的省级投资土地整治开发项目,要进行竣工决算投资评审。

2.2005年,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05]8号),明确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草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项目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

3.2010年,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0]31号),明确规定,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预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投资评审。

4.2010年,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优化项目管理程序的通知》(鄂土资发〔2010173号),明确规定,项目验收合格后,送省财政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下达决算批复,省厅下达竣工验收批复,会同省财政厅下拨项目尾款。

5.2011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6.2011年,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了《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44号),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复土地整治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7.2011年,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号DB42/T681-2011),详细界定了土地整治项目与其他行业部门的界限和设计标准。

(二)制定规范标准

1.制定规范。省国土资源厅对不同地形、地貌、地类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进行调研,会同省财政厅经省质监局审核,出台了《湖北省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规划标准》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B42/T 681- 2011),对我省土地整治工作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2.统一评审报告的各项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竣工决算评审报告的格式文本,包括评审依据、方法、结论、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发现的问题等,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使用,推动了我省土地整治项目评审工作健康发展。

(三)合理的工作机制

我省围绕土地整治项目评审计划的提出、项目评审的实施、投资评审结论意见的提交和应用,构建了科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了投资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1.预算管理流程。土地整治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立项、完成项目的设计和预算编制,并经国土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后,向省财政厅提出对项目预算进行投资评审的申请。省财政厅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入围中介机构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形成投资评审结论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征求意见,达成一致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批复,同时预拨70-80%的资金,用于各地启动项目建设。

2.决算管理流程。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省国土资源厅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向省财政厅提出竣工决算评审的申请;省财政厅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入围中介机构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形成投资评审结论报省国土资源厅征求意见,达成一致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同时省财政厅按评审结论对项目资金进行结算,拨付工程尾款。

(四)必要的经费保障

根据《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有审减资金的,由省级财政从财政性审减资金中按15%比例安排评审经费。实际执行中,省财政厅与国土资源厅根据投资评审结论,妥善解决了投资评审经费,确保了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有效的评审组织和管理

1.公开招标评审机构。为确保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的质量和工作需要,我省按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确定了15家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2.强化业务培训。我们在认真研究财政投资评审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到二次由中介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入围中介机构培训会议,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政策、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投资评审要点和技巧等,并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升财政系统和中介机构评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每次安排布置土地整治项目评审工作之前,也要组织召开由评审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布置会,向参与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讲解财政政策,并对评审质量、评审方法和廉政纪律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11]6号)、《全省财政投资评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鄂财投评发[2013]1号)的规定。

3.加强评审过程的跟踪管理。在评审过程中,我们根据项目情况,安排专人对中介机构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检查,主要看评审人员的安排是否达到要求,是否配备必要的工具、设备、软件;是否开展必要的现场勘察、勘察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执行各项廉政纪律等。

4.做好项目评审结论的复核工作。各机构报送项目评审报告后,安排专人对报告进行复核,主要是看是否按照《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竣工决算评审报告的格式文本》的要求撰写评审报告。对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以及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取费类别、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评审报告一律退回,要求返工。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质量检查。每年对入围中介机构进行一到二次质量大检查。主要包括评审前期准备、组织实施、评审报告及附件、差旅费自理情况、档案管理等,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逐个约谈,要求中介机构加强管理,规范项目评审行为,防控风险。同时,对入围中介机构实行两个“一票否决”,即凡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后,被审计或其他部门查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的,或被项目建设单位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提出有不良行为,影响省财政厅形象的,执行“一票否决”,即取消承担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资格。

三、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

一是严把规划设计关。要结合平原、丘陵和山区的不同特点,从实际出发,做好项目规划和设计,合理编制投资预算,改变按亩均投资标准进行限额设计、编制预算的传统思维。二是加强对规划设计的审查、论证。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内容虽然简单,但功能齐全,与水利、交通和环保等联系密切,应确保项目实施后真正达到引得来水、排得了涝,有利于粮食生产、运输和农村环境。三是严把工程招投标关。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杜绝肢解工程,降低标段投资额的现象。四是严把建设管理关。充分发挥建设监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五是加强项目建设后的维护管理。各地应加大投入,搞好各类设施的维护,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财务管理

一是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加强支出管理。涉及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费用支出,要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二是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拆迁补偿、青苗补偿等费用支出,要严格标准,手续齐备,防止弄虚作假,维护农民的利益。三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安排专人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三)进一步细化土地整治项目费用支出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包括了“土地清查费”、“工程复核费”、“协调费”、“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等费用,在实际执行中,关于实施单位、工作成果、付费标准等规定不细化、不明确,不利于支出管理,应尽快制定相关费用支出细则,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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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年08月12日